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六)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深圳经济适应房申请条件:
1、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且均取得本市户口满5年以上;
2、单方、单身(含丧偶、离异者)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城镇户口满10年以上;
3、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为无房户或者住房困难户,即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米;
4、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金额的250%以下;
5、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并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没有出售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