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问题

请问商品房交付期限以什么时间为准?

提问者:穿跑鞋的公主2024-06-08

主要要看开发商给你发的交房通知书是什么日期交房,如果开发商在2005年12月31日前给你发了交房通知书,而由于你本人的原因没有如期到场交房,那就在在一定期限内示为你已收楼了,如果是开发没有通知到你交房或者是开发商在2005年12月31日之后才通知你交房,那就是开发商违约了,可以按当时双方的签定的合同,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而且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也是按照开发商通知的交房日期开始计算的,如果开发商通知交房的日期延迟了,那就不能从2005年12月31日起开始计算物业费。

奔兔2008 132024-05-23

你好,商品房交付时间的认定,主要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此约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在上信息来源于网络,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家具加工批发 52024-06-0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偶素小cici 36202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