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则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令第80号
2000年6月30日施行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建设部
1998年9月1日施行
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
上海市房地局
强制开发商使用版本
起始日期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交付业主使用之日
交付业主使用之日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购买整栋商品房的,其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是: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
根据房地产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即是商品房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
②屋面、外墙面的防水为3年;
③厨房和卫生间的防水为1年;
④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
⑤内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和外墙粉刷自动脱落为1年;
⑥地面空鼓、裂缝、大面积起沙为1年;
⑦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
⑧灯具、电器开关、电气箱(盘)和线路设备损坏为6个月;
⑨给排水管道设备工程质量、各种通水管道、截门漏水、通气孔或烟道不通为6个月;
⑩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