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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谁了解?

提问者:飞雪樱子2024-05-17

事实上,乌木归属争议问题的根源,在于埋藏物的法律定义不清晰、埋藏物的分类标准不科学,尤其是埋藏物这种被埋藏于地下的物,究竟与文物、矿产资源和古生物化石等有什么区别,并没有在这一轮的乌木争议中,被彻底厘清。虽然按照古罗马法以来的民法原理,埋藏物在所有权人不明时,归发现者全部或部分所有。几乎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都采取发现人取得部分所有权主义。但是,我国立法者似乎更注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维持,效仿前苏联的立法传统,在《民法通则》第79条中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的同时,倒退回去,把埋藏物这种独立的物权状态,竟然采用了以实物返还的处理措施,同时规定,文物保护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显然是没有明晰地界分埋藏物与文物的界限。

DaisyYaoYao 82024-05-04

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对乌木的属性作出明确界定,只能通过法律解释或类推来确定乌木的所有权人。但是这仍旧不能平息公众的质疑,尤其是将乌木的所有权界定为“国有”的情形下,部分民众往往认为这是在“与民争利”。
但是一般认为:乌木应该属于物权法上的埋藏物。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应该归国家所有。

z小九z5858564 452024-05-10

在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上存在两种思路,一种是国家本位主义,另一种是个人本位主义,这两种立场在笔者的分析之后,在乌木的所有权归属上是一致的,应当归发现人所有,只是在确认所有权归属之后的处理是不一样的。最后得出结论,认为乌木首先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无主物,然后再根据先占原则由发现人取得所有权。最后根据乌木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提出对《物权法》第九章的立法建议。在结语中也提出为什么会出现乌木所有权归属不同的观点,这也与学者们的法学解释逻辑有关。

dragontattoo 49202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