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 5 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 证办公室。
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 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 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等方式向社 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