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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哪位了解?

提问者:tiaotiao19852024-05-17

官方专业回答: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2.7条之规定,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厂房(仓库);
3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
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都亲上了 322024-05-14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报、联动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色恋粉雪 412024-05-16

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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