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
配电室、消防控制空、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 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吸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而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 烟机房、 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 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待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 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刚的照度。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硫散指示标志。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 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 1.00M 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 距不应大于 20M。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利制作的保护罩。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MIN,高度超过 100M 的 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MIN。 在工业和民用建筑中, 安全照明系统已引起普通重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
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 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
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