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以老年人为本的原则。
第二,安全、健康第一的原则。
第三,适度超前的原则。
第四,区域差异化的原则。
第五,新建与改建兼顾的原则。
第六,与社会服务网络相配合的原则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4)
内容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养老院、养老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2014--05-01实施。
目 录:
一 总则
二 术语
三 基本规定
四 总面积
五 建筑设计
六 安全措施
七 建筑设备
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4.0.3 主要道路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显的交通标志。3.0.94.0.4 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景向,处于公用服务用房的上风方向。每两幢主要建筑之间宜设长廊联系。3.0.104.0.5 规划结构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的结合。辅助建筑应与主要建筑联系方便,避免噪声及废气对主要建筑的影响。3.0.114.0.6 新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3h,养老设施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5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m。中心城旧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2h。3.0.124.0.7 绿地与基地面积之比,新区不应小于45%,中心城旧区不应小于30%,且均应有集中绿地。3.0.134.0.8 养老设施的容积率,新区不应大于0.3,中心城旧区不应大于0.6。4.0.9 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应地势平坦,朝阳通风,并设有座椅。3.0.145 用房及面积标准3.0.155.0.1 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3.0.165.0.2 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