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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有哪些方面?

提问者:哈亮亮魔人2024-05-12

: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

ID换了又换 352024-05-09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的单位和个人,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4、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相关法律可参考: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款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我是蜜桃桃 392024-05-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均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应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可爱哆咪 132024-05-19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zenghuo721 22202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