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问题

拆迁补偿分配原则是什么?

提问者:Baby大太阳2024-05-02

1.拆迁在公房承租人生前实施,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死亡的。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公房承租人死亡后,该拆迁补偿款作为个人遗产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
2.公房承租人生前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但在补偿款落实到位之前死亡的。如果拆迁补偿协议在承租人死亡前达成,则承租人的地位已经被固定,后来不可能再发生承租人变更的问题,拆迁补偿款应当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死亡后,拆迁补偿款作为承租人个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由继承人继承。如果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协议达成前死亡的,其承租人的主体资格丧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获得补偿款。
3.原来的公房承租人死亡,家庭成员就变更承租人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变更了公房承租人。变更承租人后发生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款。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拆迁补偿款归变更后的承租人。
4.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因为家庭成员不能就变更承租人人选达成一致或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拒绝变更承租人,在这个时候,发生拆迁。这种情况最为复杂,也最为普遍。
现实生活中,在原承租人死亡后,通常由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公房,并承担房租及其他由承租人承担的义务,扮演实际承租人的角色。  那么在原承租人已经死亡,又没有签订新的公房租赁合同确定新的承租人的情形下,在承租人死亡后,变更承租人之前,在公房中居住的所有家庭成员都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如果此时发生拆迁,他们应当共同得到补偿。

棉花糖夫人 232024-04-25

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
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  房屋的性质仅限
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
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  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
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  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
帮助而取得。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
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三是  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
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  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
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
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zhusun1989 20202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