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小区有各个小区的特点,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与服务质量,协调业主(使用人)之间的邻里纠纷等。一般做法是:根据委员人数,一人身兼数职或各司其职。当委员人数充许时,可按物业公司小区管理处机构的相应设置,比如设立清洁绿化委、治安消防委、公共关系委、设施设备委等部门。
主任: 一、 主持全面工作; 二、 统筹协调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业委会事务工作; 三、 负责召集业委会会议; 四、 组织以及其他有益小区活动开展。
副主任: 一、 协助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 负责业委会财务收支工作; 三、 负责协助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调解邻里关系, 防止各类矛盾激化,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 对物业服务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可行性意见,在听取业主的 意见基础上综合平衡,解决日常管理中的一些具体事务。
副主任: 一、 协助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 负责小区治安、安保工作,对物业公司安保工作进行监督; 三、 负责业委会财务收支工作。
委员: 一、 负责小区车辆管理的监督工作; 二、 对物业服务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可行性意见,在听取业主的 意见基础上综合平衡,解决日常管理中的一些具体事务。
委员: 一、 负责管理印章; 二、 负责小区治安、安保工作,对物业公司安保工作进行监督。
委员: 一、 负责小区车辆管理的监督工作; 二、 负责管理小区网上论谈,业委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在网上发 布,对网上业主意见、提案进行交流,业主意见信息反馈汇总。
委员: 一、负责维护业主共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小区环境与绿化监督工作。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