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了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适房,可以在补交土地收益款后,不变更房主姓名就转为商品房。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约的经适房,仍然只能采用过户的方式“转商”。各地有各地自己的经转商政策,请咨询当地住建委或房屋中介公司。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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