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和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相关规划编制安置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安置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区国土部门根据安置房建设规划,配套编制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供地。 (3)安置房的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宜居”的原则,优化设计,配套设施,确定合理的套型面积。 (4)安置房的建设,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税费优惠政策
5)安置房建设交付时,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户手册》等资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旧城区(危旧房)改造以及城市房屋征收工作,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改善市民居住条件,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房,是指政府在实施旧城区(危旧房)改造、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及重大工程项目中,为安置原房屋权利人,以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提供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 我市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