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四)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五)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单身人士,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六)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都需要哪些?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签名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全体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已婚申请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其中离婚的,还应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4)申请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包括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租用公房凭证》;原住房已拆迁的,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5)全体申请人在申请期起始日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由于本次试点工作的申请期起始日是12月18日,因此申请家庭应提交全体申请人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的收入证明。
(6)全体申请人在申请期起始日前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期起始日前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过较大价值财产的,还应提交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本次试点中,申请家庭要提交截止2009年11月30日的家庭财产证明;自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期间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过财产,且价值超过3万元的,还应提交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7)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签名同意接受**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8)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建议申请人先向受理窗口当面咨询清楚,再按要求逐一进行准备。申请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作出诚信承诺。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
持以下要件及复印件(A4复印纸)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上年收入证明;
4、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定的《**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协议”已交回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拆迁协议”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和加盖拆迁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