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无房屋产权)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2006年为26平方米),并且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06年为14055元)的家庭;
(二)人均年收入未达到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并在我市居住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因旧城区改造和土地被征用的被拆迁人。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无房屋产权)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并且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家庭。2、人均年收入未达到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并在我市居住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3、因旧城区改造和土地被征用的被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