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市区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住房困难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建设部七部委2007年11月19日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不包括集体户口),家庭成员之问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