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房屋装修手续
(1) 住宅装修: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向住宅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及城建监察中队进行申报登记。
(2)非住宅(营业房)装修:在装修前应携有关材料前往城建监察中队办理《房屋装修许可单》。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装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携有关材料前往城建监察中队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房屋装修申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报房屋装修一般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装修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对于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请,还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装修的证明;
(3)申请人和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房屋租赁的,应提交租赁合同;
(5)装修的房屋涉及改变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符合荷载的,应提交房屋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或专业部门对房屋整体安全论证结论;
(6)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
若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上的房屋装修,则要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4)工程中标通知书;
(5)有效的施工合同;
(6)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提交监理委托合同;
(8)工程资金证明或银行保函;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