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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是什么?

提问者:康泽装饰2024-05-20

第1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缴纳期限为每季最后一个月份的十日前。
第九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2条纳税人使用土地发生数量变化的,应自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纳税申报。
第3条土地管理机关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4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雁归来无痕 102024-05-1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开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    在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纳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和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最好的我~ 142024-05-23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如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本条内容废止。)
您参考一下,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小小米珠 46202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