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问题

求问房产税计税时间?

提问者:fabregas892024-05-22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所谓“验收手续”,应当是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手续,也就是常说的“质检站”。  
  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企业停产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企业撤销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对撤销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的,应从使用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小开心文文 122024-05-21

(一)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二)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二、房产税的纳税时间
  (一)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三)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四)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五)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六)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atDrinkWorld 292024-04-30

一般而言,《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其具体纳税期限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可采取按季或半年缴纳,按季缴纳的可在1、4、7、10月份缴纳;按半年缴纳的可在4、10月份缴纳;税额比较大的,可按月缴纳;个人出租房产的可按次征收。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其具体纳税期限的适用上还存在以下七种情形:
  一、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三、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四、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五、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六、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颖颖emma 272024-04-30

你只要记住2点
房产税只有2条是当月交,其他都是次月
一个是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还有个是对于办理验收手续前(这个前记住)已使用或出租,出借新建房屋的,应当使用或出借当月起
其他都是次月
而你说的矛盾,其实并不存在
一个是原来是我的房屋进行生产经营之类的,当月缴纳
一个不是我的房屋,或者是新建的之类,在出租,出借时次月缴纳。

超级能吃的兔兔 44202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