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土地增值税按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规定项目金额的增值额缴纳(按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50%、100%、200%和超过200%的,分别适用30%,40%,50%,60%等不同税率);
建安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购房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一般为25%);
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 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年;其中:扣除比例在10%-30%之间,视各地规定。
二、房产出租 企业出租以及个人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由出租人承担房产税:租金*12% 个人出租给居民用于居住的房产:租金*4%
三、个人居住房产 居民个人用于居住的房产,除上海、重庆两地外,免征房产税。
特例: 1、上海市 上海宣布自1月28日起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征收范围包括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当地新购的住房。 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税基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海应税住房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2、重庆市 房产税税率采取分档税率: 一是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应纳房产税额=(住房面积-免税面积)*购房单价*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