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六、与李某签订协议、二年诉讼时效满后再向李某支付剩余工程款,明确其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以贵司项目部名义拖欠材料款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其他拖欠材料款等而产生的利息、收回项目部印章、律师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李某承担;
二、在报纸公告要求该项工程所有欠款供应商向贵司申报债权、贵司主动与欠费供应商联系,诉讼及公证等程序均不能免除公司的连带责任,协助供应商自李某处取得款项;
四;
五、诉讼费;
七、因挂靠行为风险太大,建议公司以后不能再有此行为一、要求业主不得向李某直接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李某列明所有欠费供应商名单及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签订和协议,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请到当地媒体刊登广告就行,解除挂靠协议一般就行了
不好办,你本身的行为已经违反挂靠
可以到法院依法起诉解决。
您好,合同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1、建筑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公司承揽,挂靠,出借资质是违法行为。
2、材料商找你们公司索赔欠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项目部代表着你们公司;
3、李某及其新挂靠公司做出承诺偿还对外的欠款的,在你们之间生效,但是不能对抗其他材料商。
材料商还是可以起诉你们的公司的,你们被追索后,可以向李某及其新挂靠公司追偿,也可以考虑在被诉过程中,申请追加李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约定只能对抗你们三方,并不妨碍材料商根据证据向你们主张,除非查明所有的材料供应商并在协议上签字,否则均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纵横法律网 白崇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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