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单位只能说在《招投标法》的规范下你们有选择某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的意向。对于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详见招投标法),所以只能说是一种意向或倾向,但其并不一定能中标,即公开招标的变数比较大,虽然你们中意某一单位,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前者,这种意向或倾向可变成现实,但这种意向和倾向在实际中有很大的可操作性
应该可以吧,我们单位以前也是这样做的。
我以前的做法是监理审核施工单位的结算资料,然后出审核报告上交业主确认。
我下个月考试,看在我们名字相近的份上,把学校发的提纲给你发去吧!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