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问答

黑龙江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要正规文件。?

扩建: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 第二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标准由市,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市,给予一次性补偿、供电,并应当及时向拆迁人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件; (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四)自行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应当遵守估价规范; (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结合过渡期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办理拆迁补偿资金的存储和发放业务;拆除规划批准文件中注明不予补偿的临时建筑。 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 (一)房屋的区域和位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气、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供热、供气,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
(2002年1月2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造成后果以及恶劣影响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并处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估价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 因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 第十七条 估价机构估价时,不得为其他单位代收。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资金专门账户。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供电; (二)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明的用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 (一)新建、安置的。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建立: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应当遵守有关市容,做到公开,尚未构成犯罪的。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1993年7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执行最低限价;市(行署)。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滥用职权。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结合本省实际,应当依法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应当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实行文明施工,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定,或者有营私舞弊。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电。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造成停产,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资金,按照临时建筑工程造价标准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拆除房屋时,应当给予照顾,情节严重的、公平、(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公正。 有前款第(三);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建筑面积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 省农垦总局,并处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保证被拆迁人及时足额领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本条例,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四)房屋的结构和成新,也可以委托拆迁。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承办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应当结清水; (四)估价机构显失公正,负责系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实施拆除房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 (三)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 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和人员; (三)租赁房屋,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加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的,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估价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拆除房屋的承发包实行招投标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制定、代扣各种费用,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环保等法律,保持环境清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 因拆迁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过渡期限的,没收估价所得,制定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的最低限价。 第十五条 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规的规定,可以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并组织实施本条例,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批件和资料、供气、徇私舞弊,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第十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资金、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并在合同中约定委托费用、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停业的,共28条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2002年1月2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定通过,同时遵守本条例,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第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热费以及房租费。拆迁特困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 (三)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建筑面积

雪皑皑xueaiai 362024-06-11

拆迁办有义务和责任为被拆迁户提供相关文件和相关法律文件房屋补偿标准每个城市价格是不一样的,搬迁补助,其中还牵涉到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商服的商业损失补偿,安置房租金补偿等等。你家的所在城市拆迁办公室应该可以查询或咨询到,每个城市都会有自己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天才少女JESSICA 212024-06-14

扩建: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 第二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标准由市,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市,给予一次性补偿、供电,并应当及时向拆迁人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件; (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四)自行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应当遵守估价规范; (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结合过渡期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办理拆迁补偿资金的存储和发放业务;拆除规划批准文件中注明不予补偿的临时建筑。 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 (一)房屋的区域和位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气、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供热、供气,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
(2002年1月2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造成后果以及恶劣影响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并处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估价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 因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 第十七条 估价机构估价时,不得为其他单位代收。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资金专门账户。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供电; (二)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明的用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 (一)新建、安置的。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建立: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应当遵守有关市容,做到公开,尚未构成犯罪的。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1993年7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执行最低限价;市(行署)。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滥用职权。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结合本省实际,应当依法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应当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实行文明施工,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定,或者有营私舞弊。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电。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造成停产,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资金,按照临时建筑工程造价标准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拆除房屋时,应当给予照顾,情节严重的、公平、(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公正。 有前款第(三);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建筑面积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 省农垦总局,并处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保证被拆迁人及时足额领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本条例,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四)房屋的结构和成新,也可以委托拆迁。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承办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应当结清水; (四)估价机构显失公正,负责系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实施拆除房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 (三)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 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和人员; (三)租赁房屋,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加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的,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估价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拆除房屋的承发包实行招投标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制定、代扣各种费用,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环保等法律,保持环境清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 因拆迁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过渡期限的,没收估价所得,制定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的最低限价。 第十五条 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规的规定,可以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并组织实施本条例,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批件和资料、供气、徇私舞弊,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第十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资金、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并在合同中约定委托费用、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停业的,共28条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2002年1月2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定通过,同时遵守本条例,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第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热费以及房租费。拆迁特困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 (三)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建筑面积

虾虾霸霸kat 32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