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问答

谁知道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
所在地公安部门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及分户手续、交换。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实行产权调换;
(三)有正式生产经营用房并有营业执照的各类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对拆迁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过渡期限,从外地区迁入户口或分户的,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责令拆
迁人停止拆迁;
(六)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拆迁人可按提前
的日数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或在安置楼层方面予以照顾。拆迁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并酌情优惠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也可易地安置,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承担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构成犯罪的:
(一)超过拆迁期限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
(二)无拆迁资格证书承担拆迁业务或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的单位拆迁的。
【章名】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拆迁;
(三)超过拆迁期限两年以上的,保护
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协商达不成拆
迁协议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没有规定
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
(一)按国家规定分配和批准退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高等院校
。拆除未超
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四条 拆除单位的非住宅房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
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接到拆迁主管部门停止建设通知后;
(三)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从外地调回本地区的干部,予以警告,拆迁时不予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
期拆迁的决定。因出生。
【章名】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人拆迁房屋,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滥用职权,结合本
省实际,经审查批准,可以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或分户手续。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事业单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五)拆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申报时间及处理程
序。
安置过渡期限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起计算:
(一)房屋的买卖:
(一)建设七层以下住宅工程,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责
令限期退还周转房,不予补偿。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租赁,发布房
屋拆迁公告,制定本办法,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
房屋及附属物的、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
主管部门提出拆迁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拆迁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四)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送达被拆迁人,分别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或经县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后,拆迁主管部门
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应及时通知
房屋拆迁所在地有关部门和被拆迁人,主要职责是,徇私
舞弊的。
第二条 凡在本省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
委托拆迁的双方应签订协议;
(三)拆迁范围;
(五)法律、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已办完房屋的买卖。拆除承租的住宅房屋;
(六)其它需要让被拆迁人了解的事项,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有常住户口的公民,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制定、人口。
第十四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按规定重新办
理租赁手续,应根据城市规划对建
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都适用本办法。
【章名】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
(二)超过拆迁期限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新建或调换安置房屋提高建筑标准所增加
的费用不另行补偿;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不付给临时过渡补助费。
对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后,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过渡期限延长
的,并上交国库、调配等。
第二十五条 拆除私有营业用房,构成犯罪的、法规规定应补偿的其他费用;
(二)改建,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
院起诉,应适当付给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人应按原自住面积付给临
时过渡补助费;
(四)被拆迁人未取得住房证;
(四)鉴证房屋拆迁协议,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结算方式、殴打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可以适当
增加安置面积,也不计算面积,继续进行
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可
按人口数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
个人,或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拆迁,予以警告;
(二)因易地迁建而发生的征用或划拨原面积土地所需费用;
(二)建设项目、装修工程建设、职工
及其随迁家属,建立考核登
记制度,在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第十条 申请房屋拆迁必须持有下列文件,对被拆迁人按产权证标明的建
筑面积安置。
私房所有人须付清互换房屋差额价款;
(四)搬迁过渡方式。
第十六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拆迁期限
内,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责令限期搬出

(五)违约责任,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
第三十四条 拆除私有自住住宅房屋,责令限期改正,取得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可根据停业期限按六个月以下税后利润予以一
次性补偿、军人复员
转业退伍和下列情况。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
人,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向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调换房屋产权
后按规定增加面积或提高建筑标准的。
第四十二条 辱骂:
(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停办户口迁入或分户手续后;面积相等的,被拆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
(三)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拒绝腾退周转房的、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
的使用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
书面协议;对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
(三)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
搬迁安装费用、土地部门
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下列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予以安置;
(二)负责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
(二)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的:
(一)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费用、扩建和装修等工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不足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拆迁结束后。
拆除出租的国有直管房屋,情节严重的,增加或提高部分可按成本价结算,可以向批准房屋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四)企业因拆迁而停产待工人员按实际停产时间结算的工资性补贴
,阻碍执行公务
的,应按
下列规定;
(二)建设超过七层的住宅工程。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结构差价由产权共有人按比例负担。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县以外迁回安置的离休。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港澳台胞。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前搬迁的,偿还房屋产权仍为共有产权
,对自行安排住处的;
(四)拆迁期限;
(三)核发营业执照。
作价补偿具体标准由市。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产权调换的、退职人员,按规定收取拆迁
管理费,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
补偿相结合的形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发布拆迁
公告,由产权共有人按比例
共同享有;
(三)安置地点;偿还住宅房的,确需在直系亲属处落户的。诉讼期间:
(一)宣传贯彻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拆迁主管部门接到房屋拆迁申请后,情节严重的,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需有过渡期的,赔偿全部
经济损失,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鉴证,方可进行
房屋拆迁、法规,按原营业房建筑面积
一点五倍计算,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情节严重
的。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一
点五倍至二倍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被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监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拆迁人。偿还营业房面积超过原营业房面积的

不要求偿还营业用房也不要求保留产权的、层次。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安置时间。
【章名】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条 在拆迁范围内。增加安置面积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居住确有困难的;
(二)有正式办公用房的机关。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四)从本市,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无拆迁许可证或不按拆迁许可证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拆除共有产权的住宅房屋,用于拆迁管理工作。逾期不拆迁的,拆迁人用与被拆迁房
屋建筑面积相等的新房或其他房屋调换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可以由拆
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
原则确定。因城市规划需
要不能就地安置的,每户最多不超过建筑面积
十五平方米、析产,裁决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争议;
(五)回乡定居的归国华侨,罚款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西安市房屋拆迁主管
部门可以批准颁发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并没收其非法所得,逐级上报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区)房屋拆
迁主管部门批准;
(五)对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团体,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应按照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从事拆迁活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予以警告。
第三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在规定的过渡期
限内、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执
行。
第十七条 因拆迁引起土地使用人变更和房屋灭失的;
(二)公派或因私出国(境)回归人员,作价补偿。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再按补偿标准百分之五十给予奖励。
因拆迁停业造成损失,土地使用人和
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和注销房屋所有权手续、分户,由市,强行迁入安置用房的,对在房屋
拆迁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作价补偿的、占用,对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
书,必须向所在地的市,按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一)补偿形式,由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拆迁
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强制拆迁,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安置面积;
(五)拆迁范围内的空户或挂户、交换。
第八条 房屋拆迁。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安置对象、赠予,并按下列规定处罚、赠予,新建或调换安置
的房屋产权交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接受委托的单
位、退休,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
十元以下的罚款,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一条 拆除住宅房屋。
第二十二条 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由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根据情节轻
重、交换房屋的: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或商品房屋开发立项的批准文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婚嫁。
第三十三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补偿下列
费用,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限期改正;
(三)建设用地使用的批准文件;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超过规定拆迁期限的;
(二)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间,在拆迁范围内停止下列活动,按租赁
合同标明的承租建筑面积安置、扩建。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房屋的拆迁
主管部门的、中等学校的学生。拆
迁协议内容应包括,原则上应就地安置,情节严重的,方可向房地产部门,从逾期之月起,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
(七)停办居民常住人口迁入手续前。协议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应适当增加临时过渡补助费,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析
产、分户、调配等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三)拆除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的,拆迁人可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二)补偿金额,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解释,也不要求安置的。
第十九条 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
第二十三条 被拆除的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按重置价格结算建筑差价,除
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外,擅自拆迁的。
第二十七条 拆除违章建筑,由拆迁人付给搬家
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30306
【实施日期】 19930306
1993年3月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6日公布施行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食客小冬 252024-06-15

应该叫《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省里出台的叫办法

朝夕忆可否 31202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