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以当地规定为准。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各地政策有差异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三)坝上地区: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一般须在有原宅基地范围重建或翻建,面积120平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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