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灭失 ,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均由房东承担全部责任。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 第231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按照租房的一般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非租住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灭 失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 第218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 第221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物业不负责建筑的问题,就算有责任也是开发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