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问答

急求建筑装饰规范?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防放射性射线、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灰膏、玻璃、油漆、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1.0.4条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1.0.5条 抹灰、油漆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6条 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 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出样板(一个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鉴定后,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如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 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 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室内其他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沾污的条件下进行。
第1.0.10条 室内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易产生较大湿度的地(楼)面的垫层完工后施工。
第1.0.11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和罩面板工程,应待隔墙、门框、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
二、有抹灰基层的饰面工程、罩面板和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三、油漆、刷浆工程,应在塑料、菱苦土、地漆布和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工程试压后进行。
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油漆,应待裱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裱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油漆和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0.12条 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和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混色油漆工程不应低于5℃;
二、中级和普通的抹灰、混色油漆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15℃;
四、用胶粘剂粘贴的罩面板工程,不应低于10℃;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8℃;乳胶漆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3℃;
注:(1)环境温度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
(2)室内温度应在靠近外墙离地面高500毫米处测量。
第1.0.13条 施工用水和管道缉场光渡叱盗癸醛含互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
第1.0.14条 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的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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