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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问江苏省房产税有哪些地方要交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江苏省暂时没有城市要交房产税。全国只有重庆和上海是试点房产税的城市。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房产税试点城市
范围
2010年以来,房产税一直是业内外热议的焦点,先是4月17日新“国十条”公布后,传出上海版调控细则可能试行房产税,由此房产税的话题重新延续两会后的热度,随后的5月3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再度引发业内猜测。之后,国家发改委官员表态,房产税改革推进暂无总体安排,但发改委支持地方进行试点和实验。

自由的红枫叶 112024-05-18

江苏省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适用税率为0.6%,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 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对于在江苏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江苏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要征收房产税。

哈亮亮魔人 202024-06-0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2006〕6号)的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应区分用途来计税: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价×50%×(1-30%)×1.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价×70%×(1-30%)×1.2%。

唐小七7 202024-05-14

江苏省暂时没有城市要交房产税。全国只有重庆和上海是试点房产税的城市。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房产税试点城市
范围
2010年以来,房产税一直是业内外热议的焦点,先是4月17日新“国十条”公布后,传出上海版调控细则可能试行房产税,由此房产税的话题重新延续两会后的热度,随后的5月3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再度引发业内猜测。之后,国家发改委官员表态,房产税改革推进暂无总体安排,但发改委支持地方进行试点和实验。

爱淘唯一 352024-05-14

你好,江苏省暂时没有城市要交房产税。全国只有重庆和上海是试点房产税的城市。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胃食眉眉 42024-05-16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另据《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出租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苏税三[87]12号),企业出租的房产,应按房产的实际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在对企业依照房产余值征收房产税时,企业这部分出租房产的价值应予以扣除。根据您所述情况,6月份房屋未出租,7月份房屋出租,则2010年2至6月,应就所有房屋原值×70%×1.2%计算应纳房产税,7至12月,应按房屋自用部分原值×70%×1.2%计算应纳房产税,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从租计征12%房产税。2010年应缴纳从价计征房产税为(1000000×70%×1.2%)×5÷12+(1000000÷400×300×70%×1.2%)×6÷12。出租房屋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缴纳相关税款。另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函[2007]70号),纳税人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申报缴纳房产税的,如当年7月15日后应税房产原值又发生变动,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办理税款退补手续。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LynnShi0727 18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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