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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哥哥只有一出老房居住现在2人都结婚了能不能再申请一处庄基?

1、按照方案购房的未登记的产权人权益按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但可能还会存在其它的产权人,如同住人、职级人、工龄人等均有权要求确认为产权共有人。不过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和公信力,因此只要与房产证上的权利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则其他的产权人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其他的产权人可要求出售人承担赔偿责任。
2、同住人的居住权利未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同住人虽然不是产权人,但在房屋内享有居住权。以前在办理售后公房过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合同上要有同住人同意出售的声明,但现在仅对此进行形式审查,并不会要求同住人到交易中心当场签名。如果未经同住人同意,产权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那同住人可能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认为买卖合同虽有效但不能侵犯其居住权利,因而拒绝迁出房屋(某些法院有判例驳回了买受人要求同住人迁出房屋的请求)。买受人取得房屋的产权后能不能对抗同住人的居住权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认为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以及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同住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居住权,或者要求分割出卖人取得的房款(作为对其丧失居住权的补偿),而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拒绝迁出房屋。

wangbaoxin888 332024-06-10

你好,浅论上海市居住证与户籍的差异对于和我一样签了上海单位的学生,就更要在户籍的万恶与上海人的精明之中求生存了。近期从熟人那里得知今年上海市户口申请很难批。上海市的政策是“三个倾斜”:向博士、硕士倾斜;向远郊区县的教师岗位倾斜;向支援西部建设的倾斜。对于本科生,除了政府公务员系列,恐怕很难。其他一律统统去办居住证。根据《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工作的通知》,6月10日上海户籍申请截止,20个工作日内,也就是6月底前,要是不算双休日,那就是在7月8日前(那会儿眼瞅着就是毕业典礼了),大幕就揭晓了。但愿传言终究是传言,希望大家都好运。很想知道上海户口和居住证到底都有哪些区别。上海市公开的宣传是待遇上没有差别、都一样。这显然是扯淡嘛。如果是一样,又何必弄出两个东西来。在户籍申请如此紧张的情况下,既然要弄出这两个东东来,显然就是为了有所不同而用的。精明的上海人恐怕不会费劲脑筋来做这种“一样”的游戏。只是对背后的潜台词“我得意的笑,我得意的笑...”,而不说破而已了。咱不是上海人,或许没那么精明,但也不傻。查了一下,户口和居住证有以下几个差异,希望对同去上海的兄弟姐妹们有用,大家一起补充纠正。1四金的不同居住证对大学生最大的用处就是缴纳“四金”,这也是上海市宣传居住证的一大卖点。所谓“四金”其实是“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虽然有了居住证,单位和个人就能缴纳这“四金”;但在今后享受“四金”上,与有上海户口的毕业生有所不同。1.1养老保险目前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只对有上海户口的职工有效,从外地来沪工作但没有上海户口的人员,目前不能享受上海市的社会保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到本市社会保险机构或委托承办单位为你办养老保险的投保事项;但社会保险账户只有一个,且又随户口,所以如果你一直没有上海户口,将来要在上海领取养老保险可能有困难。1.2失业保险根据国家《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这显然是一个扯皮的条款。真出了问题,肯定是两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无法取得一致的,而等“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时候,如果还没找到工作的话,恐怕已经流落上海火车站了。所以,将来万一在上海失业,享受失业保险金也可能会遇到困难。而事实上,在上海市的一个网站上看到的解释是,“办理《居住证》后可以办理‘四金’中除失业保险以外的‘三金’,具体办理可向各区县社保中心社保部门咨询”。显然,从这个解释理解,也就是说压根儿没有失业保险。1.3医疗保险这个没查到相关信息。不过我的了解时,在上海做博士后都可以(也只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的,这个是可以确定。1.4住房公积金可能有很多同学是选择到正规的大公司就业,但不排除还有一部分人会到小企业工作。那么,你就要小心了。有些企业不是很规范,或者说很不规范,能省钱就省钱,尤其是在这“四金“方面。居住证的规定说,居住证的持有者是可以交四金的。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须的条款。因为居住证持有者是不受上海市劳动保障系统保障的。也就是说,你享有进入保障系统的权利,但保障系统不承担必须保障你的义务。因此,这在公司方面是有选择权的。公司可以选择不给你交住房公积金,且这是合法行为。甚至是不给你交前述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当然,这属于非法行为。1.5离开上海时,四金的处理居住证持有者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可在持有者离开本市时转移至户籍所在地。而持有者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建立帐户的,将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持有人。这还算有点儿人性。2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居住证的期限有一年,三年,五年。而在前段时间出台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200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已经明确规定,应急毕业生申请的居住证期限为一年。那么,这就有了下一个区别。3居住证到期的申请户口是没有期限的,而居住证一年就到期了。即使将来不是一年期的,规定也是“一般不得超过聘用或劳动合同有效期”。而到期就要重新申请。那么,就要重新拍照,填表,交费。每次都是这样,这一点和北京暂住证没啥区别了。同时,引出下一个问题。4居住证的费用居住证的工本费是50元。第一次对应届毕业生有优惠,半价,呵呵。而且各种验证都是在学校办,不用花钱。如此想来,做学生就是好啊。但第一年过了以后,除了50元工本费之外:二级医院的体检费用,大概是140;学历验证,80元一次;如果是双学位,费用double;像什么四六级证书啊,计算机证书啊...如果都要验证的话,都是统一价格,80元一次。自己计算一下吧......5居住证和户口的关系居住证和户口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200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只是说申请了居住证后,仍然可以申请户口。但从没有居住证可以转成户口的说法。至少目前是这样。当然政策或许有变。一切皆有可能嘛。不过可以想想,在入沪政策明松暗紧的情况下,让精明的上海人绞尽脑汁,憋了这么久才把户籍政策想出来的情况下,可能把那么多居住证持有者转成户口吗?两个字,扯淡!6用居住证无法在上海办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这是有明确规定的,去公安部的网站上查查就知道了。办理护照请到户籍所在地办理。个人港澳通行证同理。7用居住证无法在上海办理婚姻登记这在《婚姻法》里明确规定了,“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且要出具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当然,如果你的新郎或新娘有上海户口,那好说了。但至少也要把你的户口本拿到上海来。8子女入托及入学问题《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中提到,“《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限内,为其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安排就读。”这前半句是说持有人能干什么,但后半句是说,你能不能干的了,还得我说了算。这是《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中各项条文的最大“特色”,也是最让人ft的地方。规定中提及的很多待遇,用的都是“可”、“可以”、“应”、“应予”这类建议性的词语,而没有一条是“必须”这样的强制性表达。而且,还要去参照所谓的相应主管部门的“乌龟的屁股”。因此,各项待遇能否落实,一要看聘用单位给你愿不愿意办,二要看具体的行政管理部门想不想给你办。就子女入托入学的问题而言,“具体办理可向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咨询”。从网上查到的实际情况看,各区县存在差异,而“交纳赞助费”和“不能以上海生源身份参加高考、中考”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这一条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还早。祝愿我们在需要实际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都已经小有成就,可以轻松在体制内灵活搞定了。9是不是还有其他不同之处,欢迎补充。10结论对于年轻人而言,因居住证和户籍的差异而给实际生活带来的影响,相对较小。如果的你的收入足够达到一定数额的话,因居住证和户籍的差异而给实际生活带来的影响,自然就不值一提了。这两点显然是废话。四金本来就是为了将来而非眼前利益做保障的。子女入学入托的问题,对于广大应届毕业生而言,恐怕也是若干年后才提上日程的。如果咱足够有钱的话,什么狗屁的居住证、户口,什么上海、北京,即使香港、纽约,也同样能过上舒适、安逸的生活。办理居住证显然只能是无奈之举。不过别无选择的话,坦然接受也无妨。随着居住证持有者的范围扩大,待遇也许会真的和户口一样一样。但什么时候能实现,咱们这代人能不能赶的上,就不敢定论了。

梁小姐12 452024-06-12

1、按照方案购房的未登记的产权人权益按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但可能还会存在其它的产权人,如同住人、职级人、工龄人等均有权要求确认为产权共有人。不过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和公信力,因此只要与房产证上的权利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则其他的产权人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其他的产权人可要求出售人承担赔偿责任。
2、同住人的居住权利未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同住人虽然不是产权人,但在房屋内享有居住权。以前在办理售后公房过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合同上要有同住人同意出售的声明,但现在仅对此进行形式审查,并不会要求同住人到交易中心当场签名。如果未经同住人同意,产权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那同住人可能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认为买卖合同虽有效但不能侵犯其居住权利,因而拒绝迁出房屋(某些法院有判例驳回了买受人要求同住人迁出房屋的请求)。买受人取得房屋的产权后能不能对抗同住人的居住权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认为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以及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同住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居住权,或者要求分割出卖人取得的房款(作为对其丧失居住权的补偿),而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拒绝迁出房屋。

鳗鳗小公主 502024-06-03

这个涉及房屋产权分割的问题
产权分割是指二人以上共有房产或夫妻离婚、兄弟、婉妹分家所发生的产权劈分。产权分割后,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才能取得合法产权。
1.协议分割
分割共有物,共有人之间能够协商的,按照协商的分割方式进行。所谓协商,必须经共有人一致同意。这与处分共有财产和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不同。
分割协议不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且一共有人将其分得部分让与第三人,该协议对第三人也有约束力。
2.裁判分割
(1)起诉要件
①对按份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其结果是共有关系消灭,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虽不消灭共有关系,但对全体共有人都有厉害关系,因此该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有人都应该参加到诉讼中来。②原告须有分割请求权。
(2)裁判分割的具体分割方法
①实物分割
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②变价分割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③折价分割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予以分割。这里规定的折价分割,是指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取得共有财产,对其他共有人给予金钱,或者实物,或者金钱实物。采取这种方式分割共有财产,首先要评估共有财产的价值,最好由中介机构进行,然后才能进行折价分割共有财产。

秋意凉漠 122024-06-22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1.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五城区(包括高新区)正式户口;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未租购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2、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申请人持以下3种证件(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夫妇双方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现住房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并领取购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审核(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审核,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再递交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实并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签署公示意见;●申请人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区房委办签署公示意见后的申请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准,并确认限购面积,然后向申请人开具《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申请人持《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选择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3、单身不能申购经济适用房李小姐问:我现在和父母住在一起,还是单身。收入也都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要求,我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相关部门答:因为以前的“一人户限购4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内容已经删除。所以即使李小姐的条件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由于你还是单身,根据新规定就不能购买。
4、单亲在住户两人以上的可申购王先生问:我离婚了,能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相关部门答:成都市目前规定,单亲在住户两人以上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而且申请人和申请人子女应符合其他各项申购条件。也就是在离婚后,谁判的孩子(孩子户口也必须是成都市五城区户口),就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前提是你要符合收入水平等条件。
5、三人户限购72平米《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而目前成都执行的是去年市政府发布的第45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每套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高层住宅增加10平方米公摊面积后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宅男阳光刺眼 32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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