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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租赁申请书谁会写应该注意什么?

如下:一,提出申请
1.地转出方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并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委托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四至,价格,期限,联系电话。
2.土地流转方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并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入委托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
二:审核,登记
1.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转让方土地情况进行核实,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2.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转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三:收益评估收益评估员评估土地收益,为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提供参照依据,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信息联络员。
四:提供信息信息联络员根据收益评估员的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向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土地需求信息,并约请双方会面。
五:会面洽谈土地流转中心作为中介人,帮助土地流转双方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六:签定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签订统一文本的合同。

乱世美女 312024-06-24

有的地方确实按照政策的要求向承包户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的,但是,很多地方的政府办事效力低,工作马虎,却没有发放此使用权证,为了避免上当受骗,或者说使你们的租赁合同更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你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租赁,其程序如下:
你与出租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一式四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土地租出方和承租方的姓名、住所;承租土地的四至边界(东南西北)、座落(就是土地所在位置的地名)、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方式,租期届满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租金价款及支付方式,承租土地的用途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如果你们不会写的话,可以到当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用合同),然后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土地转出方和转入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站各备案一份。

Zzzz将将将 112024-06-26

主要的区别是
一、土地租赁权是债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
二、土地承包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土地租赁则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租赁。
三、土地租赁一般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而土地承包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饭兜兜兜得牢 252024-06-06

如下:一,提出申请
1.地转出方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并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委托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四至,价格,期限,联系电话。
2.土地流转方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并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入委托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
二:审核,登记
1.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转让方土地情况进行核实,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2.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转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三:收益评估收益评估员评估土地收益,为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提供参照依据,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信息联络员。
四:提供信息信息联络员根据收益评估员的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向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土地需求信息,并约请双方会面。
五:会面洽谈土地流转中心作为中介人,帮助土地流转双方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六:签定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签订统一文本的合同。

Tania慧慧 392024-06-25

1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范本村()农包字第号发包方:租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包方将村集体有所有权的耕地租赁给租赁方种植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1致,签订合同如下:
1、租赁地名:面积:界止:
2、租赁形式:家庭租赁外其他方式租赁
3、租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年)。(双方约定不得超过3年)
4、上交租赁款:共计人民币(大写)元。交款方式及时间:
5、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方有权监督租赁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2、发包方有权监督租赁方合法使用租赁土地。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范本
3、发包方有义务维护租赁者的合法权益。
4、创造条件,尽可能为租赁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格式租赁合同注意事项住房租赁合同厂房出租合同
6、租赁方的权利与义务:
1、租赁方有经营自主权。
2、租赁方有权享受发包方提供的各项服务。
3、租赁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上交租赁款。
4、租赁方未经发包方书面允许不得在租赁地内种植林木,不得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得擅自取土或改变地貌,只允许种植庄稼,严禁将租赁地用于违法经营。
5、租赁方在租赁期间,如遇意外,其继承人可以继续租赁,直至合同期满。
6、在合同租赁期内,如遇租赁范围土地被征用或村集体规划使用,租赁方必须服从。征用后,租赁方只享受地面附着物赔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其他待遇归发包方。
7、违约责任:如1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如租赁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使用土地,发包方1经发现可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发包土地并不退还租赁方的租赁费。
8、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范本
9、本合同1式份,发包方和租赁方各执1份,报市中街道办事处租赁合同管理机关各备案1份。
10、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发包方(盖公章):租赁方(盖章):法人代表(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土地租赁定义: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一:土地租用范围及座落:总面积平方米,不包括道路等公用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附图:
二:土地租用期限:自至,共五十年,按公历计算.
三:租用土地价格为每亩元人民币,总计元人民币,此为五十年全部租金,一次交清,租赁期间不再产生其他费用.
四:其他条款:
(一)甲方责任和权利:
1:租赁期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周边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协助乙方在企业登记注册和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手续的办理,确保企业稳定生产.
2:甲方确保出租地块工业用电及道路设施于前建设完整,其中水泥路通至厂大门口,高压线拉至厂区范围米之内.逾期乙方有权决定退租,有权要求返还除本金外并计银行利息.
3:合同期内,所租用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建设需要所租赁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应在收回土地前个月,将收回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给乙方经济赔偿,赔偿标准按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市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实际因素协商确定.
4: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合同中规定的赔偿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总租金的%.
5:租赁期内,甲方的人事等相关变动不得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6:按企业投产后经济效益大小需要,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向上争取工业用地指标,土地证办理费用由乙方自理.
(二)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创办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为政策,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条例.
2:乙方创办企业工商注册于甲方所在地行政机构,并享有政府规定外商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3:甲方配合乙方用水设施的建设,费用由乙方处理.
4:乙方在土地测量后,进场施工前全额付清土地租用款.
5:乙方在交付租用日起,个月内建成投产.因甲方工业用电设施不到位而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投产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6: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对所租赁土地进行联营,转租,抵押等行为,甲方不得干预。
7:租赁期满,甲方将土地继续向外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乙方要求结束合同,应当在结束前个月向甲方提出.
8: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不得要求返还已付清租金,并丧失租赁权力.
五:本合同盖章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六: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说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注意事项在租赁合同中,要确定合同的主体,在签约时务必要认真审核出租人的资格,要核实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要明确租赁物等等。

宇过天晴…… 122024-06-0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确认土地承包关系发生的纠纷;
(二)因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三)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
(四)因收回、调整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坚持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尊重社会公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依法开展工作。第五条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调解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第七条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际情况组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民代表以及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农民代表以及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案件;
(三)监督仲裁活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任期及产生方式、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聘任公道正派的人员为仲裁员,并定期组织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等相关法律和政策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编制仲裁员培训教材,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法律工作等满5年以上。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且威信较高的当地农村居民,也可以聘任为仲裁员。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仲裁规则和章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礼品、宴请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且不得再聘任为仲裁员;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由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双方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家庭代表人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告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第十七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和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可以向受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组织、个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受委托接受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组织、个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第十八条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证据来源。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交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受理之后发现的,应当终止仲裁: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当事人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的;
(四)该纠纷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处理完毕的。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10个工作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交被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中对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第四章仲裁庭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余2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指定。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二十四条仲裁庭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及其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第二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第二十六条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第二十七条仲裁庭组成后,应当尽快审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纷的事实和情节,研究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仲裁庭可以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取证。第二十八条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决定委托鉴定机构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必要时,仲裁庭可以直接决定委托鉴定机构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第二十九条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破坏性行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庭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应当提供担保。第三十条仲裁庭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由、协议内容和履行期限,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章开庭和裁决第三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进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第三十二条仲裁庭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后,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地点。第三十三条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参加仲裁。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掌握管理的,发包方应当提供;发包方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五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组织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围绕纠纷进行质证。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三

queeniechen2007 11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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