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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行业春节期间的安全管理规定有没有人清楚?

物业管理条例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五)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
(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业主且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确定。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修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审议维修基金续筹、使用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五)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六)制定、审议和修改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维护、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可召开。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修改业主大会章程、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基金续筹、使用方案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召开。经1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议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业主担任。第十九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及业主的公共利益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二十条业主大会章程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议、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二十二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时,业主应当接受相关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三、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第二十九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但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三十条业主依法享有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转让给他人。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查验。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四、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和物业管理业绩等,对物业管理企业核定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三十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委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三十八条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另行委托,但不得将整项服务业务委托他人。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协商确定。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依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由双方商定。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公用事业单位的有偿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第四十八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作好救助工作。物业

Nightwish阳光 432024-06-05

物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rachelliu1 282024-06-10

物业管理移交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市人民政府年第次和第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小区楼房的物业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市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对我市小区物业实行规范化统一管理。为了给住宅楼房的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将位于××路××街的××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移交乙方进行管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年×月×日起甲方正式将建设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移交乙方进行全面管理。
二、从××年××月×日起乙方按着《物业管理手册》中指定的服务内容进行服务和管理。
三、为了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甲方在市物业办公室指导下,组建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使物业工作依法进行。
四、物业管理用房和供水等设施、设备产权不变,但归乙方无偿使用、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应将××年××月××日以前的物业管理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雇用人员工资、电费、维修费等)结清,没有结清的由甲方负责。
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有关物业管理资料:
1、住宅小区规划平面图。
2、工程竣工总平面图。
3、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4、公用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5、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
6、有关设施、设备安装竣工图及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七、关于大、中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问题:用户专项维修资金按有关规定应由市物业办公室收取,由于该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已由甲方收缴,并存入专用账户,待今后发生大、中型维修工程,由乙方提出施工方案及工程预算,甲方进行审核,经业主同意后,由甲方负责出资,资金从维修基金中扣除,因资金不到位影响维修由甲方负责。
八、甲方不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费用,乙方管理费用依靠收取住户的服务费解决,物业服务收费由乙方收缴,服务标准与收费情况无关,收费标准由乙方确定,但不得超出有关规定。
九、乙方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十、乙方的服务应按指定性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执行(具体内容见附页1)。乙方如违约或不按承诺实现,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渠道向乙方进行索赔,同时,业主无理拒交服务费,物业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十
一、在物业公司管理该小区之前,甲方应向业主通知乙方进入管理及服务情况,经得业主的同意。十
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见附页2)十
三、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待签字盖章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如单方违约负法律责任。十
四、此合同期限暂定为一年,期满后视情况可以续签。甲方:甲方代表:乙方:乙方代表:二OO年月日附页1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标准服务内容:
一、建筑物共用部位的养护、维修;
二、公共场地的养护、维修;
三、供水、排水、供电、通讯、供暖等共用设备、设施的养护、维修;
四、公共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
五、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六、公共区域内的环境绿化。服务标准:
一、环境卫生管理
1、公共场所、区域卫生随时清扫,保持清洁,无杂物、无卫生死角。
2、物业区内无违章搭建物,公共和共用部位无乱堆、乱放、乱贴、乱刻和乱挂现象。
3、物业区实行垃圾袋装化,做到日产日清。
4、物业区内房屋楼梯间,共用通道地面、楼梯扶手、窗台应保持清洁卫生。
5、房屋楼梯间,共同通道墙面灰尘和窗户,每年进行一次彻底清扫和窗户玻璃春秋两季清洗。
6、共用休闲娱乐设施保持清洁、卫生、不被占用。
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1、共用设施、设备良好,运行正常。并按原设施用途使用,有严密的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2、物业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安全、卫生管理措施,按规定定期对水质检验,对水箱进行消毒清洗,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合格。
3、需二次供水的物业,应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或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
4、对物业的公共照明设施、设备,应保持数量齐全,状况良好,运行正常,随坏随修。
5、公共休闲娱乐设施状况完好,做到随损随修。
三、绿化管理
1、对花、草、树木定时浇水,按期施肥,及时消除病虫害。
2、随时铲除花、草间的杂草,草坪、树木定期修剪,保持美观。
3、制止占用绿地和在绿地上堆放物品,抛扔杂物或利用树木晾晒衣物行为。
4、制止践踏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行为。
5、保持物业区内花、草、树木成活率90%以上。
四、房屋管理
1、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制止业主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的行为。
2、保持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妨碍市容观瞻现象。
3、保持房屋完好率达90%以上。
4、定期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提请业主或业主委员研究处理。
五、房屋修缮
1、制定年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修缮计划,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2、按《黑龙江省城镇楼房大、中修工程分类试行标准》划定和进行房屋的大、中、小工程修缮。
3、对损坏的房屋共用部位,应及时予以修缮。
4、房屋修缮后,应达到国家城住字
(84)第677号文件规定的修缮标准。
5、设立和公布报修电话等便民报修设施。
6、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急修项目即时维修。
7、大、中修项目按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维修计划确定的开、竣工时间进行修缮。
六、治安管理
1、已形成户外封闭区域的物业管理区域,实行门卫夜间值班制度。
2、物业区内,禁止流动商贩经商。
3、制止物业区内打架斗殴和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场地行为,劝阻在公共场区、所内的人员纠纷。
七、道路、场地管理
1、物业区内区域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2、公共活动场地地面平整,无其他物品堆放,无积水和降雪堆积。
3、室外雨水排放畅通,沟道无大量积水。
八、其它
1、摩托车和自行车应放在停车棚内,自己看管,丢失或损坏乙方概不负责。
2、双方未约定事项及非物业企业服务内容乙方不负责。甲方:乙方:附页2有关未尽事宜说明
1、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按北安市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手册》中有关条款执行。
2、水箱清洗、化粪池清掏等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并做到定期、及时清洗、清掏。
3、乙方应负责每天3次供水,具体时间为早6.30-7.30,中午12.00-13.00,晚间17.30-18.30.
4、庭院灯亮灯时间为开刚黑至晚10点,春节期间增加亮灯时间和灯的盏数。
5、原物业设施包括泵房、物业房、水箱等由乙方使用并负责维修。
6、建设小区西侧巷道由乙方负责保洁。甲方:乙方:

江秀梅+刘洋 262024-06-02

甲方(委托方):_____业主管理委员会乙方(受委托方):_____物业管理公司为加强_____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_____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物业管理内容1.甲方将位于_____区_____路的_____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2.管理事项包括:(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4)公共生活秩序;(5)文娱活动场所;(6)便民服务网点及物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7)车辆行使及停泊;(8)物业档案管理;(9)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二条委托物业管理形式承包经营、自负盈亏。第三条物业管理期限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年___月___日止。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权利、义务:(1)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2)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拨付给乙方。(3)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__%)__平方米给乙方,按月租金_元租用,并负责办理使用手续;(4)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平方米,员工宿舍__平方米),按月租金__元租用;(5)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7)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完不成第六条规定的目标和指标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权终止合同;(8)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9)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予以罚款、责令停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以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业责任人进行催交、催改;(10)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协调乙方与行政管理部门、业主间的关系;(11)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2.乙方责任、权利、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责任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住宅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现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3.其他事项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xxx乙方签章:xxx法人代表:xxx法人代表:xxx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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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五)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
(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业主且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确定。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修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审议维修基金续筹、使用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五)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六)制定、审议和修改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维护、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可召开。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修改业主大会章程、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基金续筹、使用方案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召开。经1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议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业主担任。第十九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及业主的公共利益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二十条业主大会章程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议、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二十二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时,业主应当接受相关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三、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第二十九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但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三十条业主依法享有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转让给他人。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查验。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四、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和物业管理业绩等,对物业管理企业核定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三十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委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三十八条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另行委托,但不得将整项服务业务委托他人。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协商确定。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依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由双方商定。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公用事业单位的有偿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第四十八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作好救助工作。物业

军大大大 192024-06-12

保证金是在你装修期间不对房屋做违反物业规定的改动,如果改动的话物业有权不退还保证金,装修押金是施工队应该向物业公司交的,施工之前要去物业交押金备案,有利于物业公司管理流动人员和约束施工单位

小希很爱小希 37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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