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知道

咨金监管是什么样的业务谁能说一下?

又称为第三方监管。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否则将划转到购房者账户下,因此资金监管需要买卖双方都在监管银行开有账户,银行是资金的监管主体,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类似网上交易平台如支付通,财付通等支付平台

米苏and妮娜 62024-06-22

(二)狱政管理处负责全省监狱的监管安全工作和狱政管理;研究拟定狱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对罪犯的分押分管、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对罪犯的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全省犯人的收押、调遣和防 逃工作;负责犯人的收监和释放工作;对重要罪犯、知密犯及邪教类罪犯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全省监狱的狱政装备、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指导监狱的武装警戒工作;负责狱政法律文 书管理及统计报表工作。(三)教育改造处负责全省监狱在押犯人的教育改造工作;指导监狱对犯人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负责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规划和创建工作。(四)生活卫生处负责管理全省各监狱的犯人生活供应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犯人的被服管理;监督监狱单位“五项经费”的使用;对罪犯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五)刑罚执行处监督和指导全省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研究拟定有关刑罚执行工作的细则、办法和规章制度;监督罪犯的收监、释放工作;负责狱内又犯罪和余漏罪的处理;负责推进狱务公开工作;负 责监督狱务公开中的执法工作;负责罪犯保外就医的审批和管理;负责罪犯加刑、减刑、假释等的复核、呈报工作;对基层监狱刑法执行部门受理的狱政管理部门呈报的罪犯加刑、减刑、 假释等刑罚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及奖惩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刑罚执法中违法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维护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公正 性;负责狱内案件的预防和侦察工作。       (六)狱内侦查     负责狱内案件侦察工作。           (七)罪犯劳动管理处          负责罪犯劳动改造工作。 (八)计划财务处      管理省直监狱和监狱企业国有资产;负责省直监狱及监狱企业综合计划、综合统计,制定财务计划;负责财务预决算;负责省直监狱及其企业中长期建设规划及资金落实工作;负责狱政 设施的立项、投资和管理及企业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和管理工作;负责划拨和分配监狱单位的业务费、事业费。       (九)审计与监督管理处 监督省直监狱和监狱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省直监狱及监狱企业财务审计、监督工作。       (十)安全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省监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干部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局党委管理和任免局机关副处长、助理调研员以及监狱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助理调研员;协助局党委向司法厅党委推荐局机关正处长、调研员和省直监狱单位 正职领导干部、调研员的人选;负责省直监狱系统干警的调动、录用和奖惩;管理干部工资、警衔及警务纠察;负责省直监狱系统党的建设。 (十二)宣传教育处负责省直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培训、教育、理论学习、立功创模、宣传报道工作;指导省直监狱单位学校的教育工作。(十三)老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和指导省直监狱系统老干部工作。    此外,设置5个其他机构: 纪委监察室。监督检查省直监狱系统领导班子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对全系统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 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受理党员和监狱警察的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监狱系统副处级干部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检查监狱机关和监狱警察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 方面的情况,维护监狱工作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工会。负责省直监狱系统的工会工作。 团委。负责省直监狱系统的共青团工作。        吉新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省直监狱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完>显示信息区

王颖880804 442024-06-02

一)管理机构 泰国劳工部(ministryoflabor)就业厅是外籍人在泰工作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下属外籍人工作许可证管理局直接管理外籍人在泰工作许可申请的受理与审批,实行中央、地方两级管理体制。为更好地为境外企业来泰投资服务,劳工部会同泰国促进投资委员会、泰国移民局在首都设立境外投资者“一站式服务”窗口;取得当地投资促进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外籍人在申请材料完备的前提下,可在三小时内办妥工作许可证。 劳工部外籍劳工监察局与泰国警察总署下属移民局、旅游警察局共同协调管理非法入境劳动管理;劳动稽查管理局负责受理公众申诉、举报,现场取证、处理外籍人非法打工的管理部门。 (二)管理法规 1978年7月颁布的《外籍人工作法》是泰国政府管理外籍人在泰工作的大法。2004年劳工部就业厅颁发的《外籍人工作申请批准规定》、1979年《外籍人工作从业限制工种规定》是泰国受理审批外籍人在泰工作的依据。 (三)引进外籍劳务的工作指导原则 1、不给国家政治、宗教信仰、经济及社会带来影响。 2、充分保护本国劳工所能从事的行业利益即国内劳务市场的需要。 3、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促进国内消费、解决国内人员就业、国家经济发展和提高本地劳工生产素质。 4、人道主义。

有前有钱 392024-06-09

又称为第三方监管。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否则将划转到购房者账户下,因此资金监管需要买卖双方都在监管银行开有账户,银行是资金的监管主体,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类似网上交易平台如支付通,财付通等支付平台

阿尔卑斯1013 202024-06-19

现在的房地产已经到了饱和状态了,很多开发商都从,开发,建筑,物业,服务一体化做起了,都没有多少利润了,只有一条龙的服务才有所发展,你现在才想搞房地产啊,没有很大的资金,还是劝你别搞此项目了。 但是你想问的贷款,每个银行指标和政策不一样,给的贷款标准也不一样,给你一个商业银行的要求吧: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 (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行业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对房地产行业市场风险予以关注。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贷款统计分析平台,对所发放贷款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保证贷款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以有效监控整体贷款状况。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逐笔登记房地产贷款详细情况,以确保该信息可以准确录入银行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统计或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以利于各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社会征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使各行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整体情况。 第三章土地储备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资本金没有到位或资本金严重不足、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借款人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时,应对土地的整体情况调查分析,包括该土地的性质、权属关系、测绘情况、土地契约限制、在城市整体综合规划中的用途与预计开发计划是否相符等。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和研究,实时掌握土地价值状况,避免由于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对发放的土地储备贷款设立土地储备机构资金专户,加强对土地经营收益的监控。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建立严格的贷款项目审批机制,对该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该项目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有效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确认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审核:包括企业的性质、股东构成、资质信用等级等基本背景,近三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往的开发经验和开发项目情况,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等。对资质较差或以往开发经验较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审慎发放;对经营管理存在问题、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或有不良经营记录的,贷款发放应严格限制。对于依据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对其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及股东及关联公司的上述情况以及彼此间的法律关系等进行深入调查审核。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的担保,确保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备的贷款发放、使用监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得到落实后,可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进展状况,分期发放贷款,并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项目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项目自身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变化等,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贷款情况。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严密监控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防止用流动资金贷款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垫资。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有逾期未还款或有欠息现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款进行监控,在收回贷款本息之前,防止将销售款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情况,确保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后,该房屋能够在合理期限内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建筑工程款优于抵押权受偿等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影响,利用市场风险预警预报机制、区域市场分类的指标体系,建立针对市场风险程度和风险类型的阶段监测方案,并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因此产生的各种风险。 第五章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严格遵照相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贷款年限和贷款与房产价值比率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文件应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支情况、借款人资产表、借款人现住房情况、借款人购房贷款资料、担保方式、借款人声明等要素(其中具体项目内容参见附件1)。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确保贷款经办人员向借款人说明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借款人所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个人资产负债情况)将经过贷款审核人员的调查确认,并要求借款人据此签署书面声明。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将经贷款审核人员确认后的所有相关信息以风险评估报告的形式记录存档。上述相关信息包括个人信息的确认、银行对申请人偿还能力、偿还意愿的风险审核及对抵押品的评估情况(具体内容参见附件2)。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的贷款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初审同意后,应由贷款审核人员对借款人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复审。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通过借款人的年龄、学历、工作年限、职业、在职年限等信息判断借款人目前收入的合理性及未来行业发展对收入水平的影响;应通过借款人的收入水平、财务情况和负债情况判断其贷款偿付能力;应通过了解借款人目前居住情况及此次购房的首付支出判断其对于所购房产的目的及拥有意愿等因素,并据此对贷款申请做整体分析。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每一笔贷款申请做内部的信息调查,包括了解借款人在本行的贷款记录及存款情况。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通过对包括借款人的聘用单位、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征信机构等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审核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及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以了解其本人及家庭的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 商业银行对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审核时,不能仅凭个人开具的收入证明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应通过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和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 第三十四条对以个人身份申请的商业用房贷款,如借款人是自雇人士或公司的股东、董事,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公司财务报表,业务资料并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各地市场情况的不同制定合理的贷款成数上限,但所有住房贷款的贷款成数不超过80%。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着重考核借款人还款能力。应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房产支出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 月物业管理费)/月均收入 所有债务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 月物业管理费 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 上述计算公式中提到的收入应该是指申请人自身的可支配收入,即单一申请为申请人本人可支配收入,共同申请为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可支配收入。但对于单一申请的贷款,如商业银行考虑将申请人配偶的收入计算在内,则应该先予以调查核实,同时对于已将配偶收入计算在内的贷款也应相应的把配偶的债务一并计入。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通过调查非国内长期居住借款人在国外的工作和收入背景,了解其在华购房的目的,并在对各项信息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区别判断抵押物状况。抵押物价值的确定以该房产在该次买卖交易中的成交价或评估价的较低者为准。 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对新建房进行整体性评估,可根据各行实际情况选择内部评估,但要由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出具意见书,或委托独立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精装修楼盘以及售价明显高出周边地区售价的楼盘的评估要重点关注。 对再交易房,应对每个用作贷款抵押的房屋进行独立评估。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在对贷款申请做出最终审批前,贷款经办人员须至少直接与借款人面谈一次,从而基本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贷款用途。对于借款人递交的贷款申请表和贷款合同需有贷款经办人员的见证签署。 商业银行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拟抵押房屋的权属状况,决定发放抵押贷款的,应在贷款合同签署后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对未完全按照前述要求发放的贷款,应有专门的处理方法,除将发放原因和理由记录存档外,还应密切关注及监控该笔贷款的还款记录。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逾期贷款的催收系统和催收程序。应将本行内相关的个人信用资料包括逾期客户名单等实行行内共享。 第六章风险监管措施 第四十二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发放规模、资产质量、偿付状况及催收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贷款审核控制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监管重点。 第四十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每年至少选择两家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贷款的下列事项进行全面或者专项检查:(一)贷款质量;(二)偿付状况及催收情况;(三)内部贷款审核控制;(四)贷后资产的风险管理;(五)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六)需要进行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贷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商业银行,将组织跟踪检查。 第四十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银行业自律组织对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一旦发现其有违背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将及时予以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PK从来没赢过 242024-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