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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控制与合同纠纷介绍

2024-04-26

装修导读:合作建房合同是建筑行业比较常见的一类合同,它主要是针对提供资金以及提供土地双方的相关权益利益等等的保障而设定的。合作建房合同的操作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该依据相关法

合作建房合同是建筑行业比较常见的一类合同,它主要是针对提供资金以及提供土地双方的相关权益利益等等的保障而设定的。合作建房合同的操作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那么接下来不妨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关于合作建房合同的四个方面的内容吧,我们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合作建房合同的简介、法律风险以及控制以及纠纷、纠纷处理方法三个板块的信息。

合作建房合同

一、合作建房合同的简介

合作建房是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根据协议分配新建房屋或利润的一种特殊房地产开发方式。合作建房合同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提供土地的一方没有把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房地产公司名下而导致合作建房合同的无效和合作建房的两方都是非房地产公司从而导致合作建房合同的无效等内容。

二、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风险以及控制

从法律层面来讲,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提供土地的一方没有把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房地产公司名下而导致合作建房合同的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6〕2号)第十八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并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九项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建合同,依法办理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因合建一方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而认定合同无效。”基于此规定,合作建房中提供土地的一方必须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合作建房的另一方——房地产公司名下,否则,该合作建房合同认定为无效。

合作建房合同

2、合作建房的两方都是非房地产公司从而导致合作建房合同的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基于此规定,合作建房的双方必须有一方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否则,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也是无效的。

合作建房合同

三、合作建房合同纠纷

合作建房(开发)合同的几种形式及效力认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如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一方当事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性质与合作方式不同,合同性质及效力也不一样:1、利用宅基地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虽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民(个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因宅基地属集体土地,仅供集体所有制的成员使用,合作建房合同应认定无效。

2、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3、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双方所签合作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或者只使用房屋的,应认定双方所签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合作建房合同

四、合作建房合同纠纷的处理

1、当事人请求分配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的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屋归宅基地"两证一书"的申办人所有;同时,由宅基地"两证一书"申办人将投资款及利息返还出资人。

3、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房产,补办批准手续后合作双方对该部分房产的分配协商不成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合作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割的,应予支持;对该部分房产增加的投资额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约定的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4、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拆除的,合同当事人对损失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双方过错大小、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5、合作建房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出资,请求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的,不予支持,双方利润按实际投资比例分配。

以上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关于合作建房合同的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合作建房合同的简介、纠纷以及处理、法律风险以及控制这四个板块的文字图片信息。通过以上篇幅的理解,我们了解到合作建房合同属于常见合同中的一种,它具有三个方面的法律风险。而关于合作建房合同的纠纷处理则要依据相关相关法律法规的介绍并结合具体的情况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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