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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住房公积金基数是多少?

提问者:doctorsher2024-05-03

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4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为1450元;清徐县1350元;阳曲县1250元;娄烦县1150元。二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其他单位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同时实行最高缴存基数限制,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53元,3倍为12759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次调整后,缴存比例依然是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单位和个人比例提高至12%。
    同一开户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慵懒安静的阳光 302024-05-12

从2015年7月1日起,太原地区范围内的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将按照规定对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缴存基数调整为2014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按照规定,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津贴等项目。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并且,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同一  开户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这年度内不得变更。

空空的小新 48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