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一)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三)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四)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五)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六)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合肥公积金提取办法: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偿还住房本息的;
(3)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2、非住房消费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5)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7)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帐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8)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
(9)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3、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公积金的何办理: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且同时有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得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