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最新消息: 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 连续三个月可提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3、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提取
4、职工离休、退休的提取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6、职工出境定居的提取
7、职工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
8、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提取
9、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
10、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11、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取
13、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
1提取条件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1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3.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你可以看看符合哪一条。如果有符合的话,可以联系最后给你缴纳公积金 的单位办理相关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