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登记变更要注意: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3、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4、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5、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6、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7、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8、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希望能帮到您。
(一)登记原因
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2、变更抵押物(含部分变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
4、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债权合同要素变更;
5、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改变的;
6、担保范围变更。
(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的;
(五)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的。
(二)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抵押权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人、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因前条第(一)款1、2项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不提交第4项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还应当提交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原件);
同一房地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因被担保债权数额增加、担保范围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更、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后将之前债权转入最高额担保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三)税费标准
抵押权人
房屋登记费印花税
80元/套(住房)
或550元/证(非住房)5元/证
房产抵押登记变更要注意:1.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柜台审核,向抵押权人签发《房地产登 记业务受理通知书》;
2.登记机关审查核准
3.申请人交纳税费,登记机关在《房地产证》和《抵押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申请人领取《抵押合同书》、《房地产证》或《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预售)》。
希望答案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