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作出处理。协议不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关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该文件解释:“对于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可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但这种照顾不是民事责任,其性质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里的过错并不限于重婚、姘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行为,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