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2011) *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使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小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本规范不使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砌石工程。 * 1 总 则 1.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的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 2 术语 2.0.3块体 砌体所用各种砖、石、小砌块的总称。 2.0.4小型砌块 块体主规格的高度大于115mm而又小于380mm的砌块,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简称小砌块。 * 2.0.6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 与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相匹配的,能满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施工要求和砌体性能的砂浆,分为适用于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适用于非薄灰砌筑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3.0.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0.4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对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1)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2)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