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里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对逾期办理的纳税人将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4年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希望有所帮助。
1、出地方以产权人的名义作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其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租金为:向出资方收取的租金收入(含视同租金收入的其他收益)和视为租金收入的出资方投入建造房屋的资金总额。每月申报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租金公式:月计税租金=租金收入(含视同租金收入的其他收益)+建造房屋投入的资金总额÷(出资方使用该房产的年限×12)。
2、出资方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名义作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其房产自用时,按从值计征的有关规定计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其房产用于出租的分别按如下规定征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1)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从值计征;
(2)纳税人为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的,优先从值计征;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从租计征;
(3)除第一、第二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均从租计征。